環保在德國

五、六零年代的快速重建與大規模的經濟成長,在德國導致了令人咋舌的環境污染,這些污染則分別以混濁的河川及湖畔、滿是污染物質的空氣,以及受到嚴重破壞的風景等方式來呈現。特別是在前西德許多人民不滿的情緒下,引爆了從七零年代初開始有系統地與各種環境污染的抗戰。 前西德政府於一九七一年的首部環境綱領中,有明文表示國家對於環境的責任,環境政策被定義為:為保護人類維持其健康與具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環境、為避免土地、空氣與水以及植物與動物遭受人為開發所導致的永久性破壞,以及為排除人類開發所造成的各種損害或弊端等,所採取的所有必要措施之總和。
而在前東德,把對自然生活資源的濫墾濫伐當做是西方資本主義的象徵,正合乎德國統一社會黨的意識型態。自己國家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反倒被政治領導階層與國家操控的媒體視若無睹。對於環境的真實狀況所提出的數據資料,更是被刻意隱瞞。尤其是以褐煤採礦區還有化學工業中心為首的許多區域遭受嚴重污染,而這些區域根據聯合國的推薦值上限甚至該列為不適合居住。
基本法中的環境保護

自七零年代初,在前西德為數眾多的環保法規被頒布。這一連串的措施遍及了有從一九七二年開始的廢棄物清理法、到一九七四年的聯邦空氣污染保護法、一直到一九七六年的聯邦自然生態保育法以及一九九零年的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環境保護在一九九四年被以「作為國家目標的環境保護」的名目列入了基本法的規範中,在基本法的第二十a條規定:「在透過立法權的合憲秩序範圍裡,根據法律以及行政權與司法權所賦與的權力,國家負有為未來的世代保護生存的自然基本條件以及各種動物的責任。」
然而實際上,對於維持一個健康且完整的生活環境的強烈要求卻屢屢碰壁,主要是因為他們與有完善組織的各種經濟利益背道而馳。更有甚者,環境政策作為一項幾乎攸關所有政治領域的橫向綜合任務,使得有成效的環境政策愈形困難,而只有當環境政策被政治與社會活動的參與者在所有政治領域都當作首要目標優先執行,即便確實有損及其他各種利益,環境政策才能夠成功。
從治療到預防

在德國,環境保護起初遵循的也僅只是善後原則:運用所謂的管端降低排放技術如淨化與過濾裝置等,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造成的各種損害應當被追溯地重新回復,而乾淨的水源與純淨的空氣也能得到維護。
然而今日國家的環境政策卻是遵循著四項原則:關於可歸責者付費原則,破壞環境的代價應該由造成破壞的人來負擔,並藉此從頭避免這類代價的造成。而預防原則也是朝類似的方向,要求環境保護的觀念能夠及早地養成。合作原則則是要求在環境政策決策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都能通力合作。至於整合原則,則要求在所有的政治領域中都應落實環境保護。
整體說來,這四項原則皆服膺於永續經營的基本原則,依照這個原則,不能夠因為自然資源的使用而破壞整個自然環境系統本身原有的平衡,如此一來,自然環境系統的再生能力以及隨之而來的永續存活都能得到保障。
伴隨著國民日益增強的環保意識,許多國家層級的環境保護措施使德國的環境品質在過去十年裡得到顯著的改善。部分的改善甚至還得歸功於兩德統一,幾乎所有前東德的化學與重工業在統一後,都被對生態環境友好的工業所取代。
生態問題的全球面向

在德國不論是在社會或各政黨間都有普遍的共識。因此,現今所有在聯邦層級佔有一席之地的政黨都在他們的黨綱裡支持環境保護,儘管在關於核能的使用這類具爭議性的問題上,仍存在著難以調和的歧見。
與國際各國相較,德國不僅在環境科技的領域中居領導地位;在歐盟中,一如在像是京都議定書這類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環境治理的事務裡,德國也積極扮演推手的角色。而在日常生活中,德國也屢屢以一些優良範例向前邁進,像是在垃圾分類方面,即是適例。然而,特別是在關於物種保護以及山川破壞方面,卻始終存在問題。
不過當前迫切的問題之一卻是由所謂的溫室氣體所造成的大氣污染,溫室氣體同時也是導致氣候變遷的原因之一。氣候變遷尤其使得生態問題在全球化的面向上愈形顯著:我們能夠以及如何在未來繼續存活下去?這類問題的解決不同於以往的重大難題,不再求助於個別的民族國家,而需要更進一步由各個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社會甚或是一個全世界共同的社群。
法蘭茲.科虎特(Franz Kohout)
作者現進行政治學博士後教授資格考,並為慕尼黑國防大學講師,慕尼黑政治專科大學兼任講師暨所屬政治生態學研究中心共同主任。
翻譯:王榮輝
版權:Goethe-Institut, Online-Redaktion
二零零九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