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簽證的類別分爲少於90天的短期居留、多於90天的長期居留和工作居留。短期居留是根據歐盟法律框架,而香港公民是可以在歐盟境内免簽證逗留不多於90天。多於90天的長期居留工作居留則是受德國法律規管。
90天,您需要申請該國的逗留簽證。您可以在該國駐德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簽證。如果您打算在另一個歐盟國家逗留少於90天,您可以使用您本身的歐盟國家簽證自由出入所有歐盟國家。您不需要再次申請該國的簽證。但如果您打算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工作,就需要再次申請該國的工作逗留簽證。
例子:
A在德國萊比錫完成學士學位,打算到捷克的布拉格報讀碩士學位。A打算在捷克逗留超過90天,他/她需要在捷克的簽證單位辦理捷克的國家簽證。
B在德國慕尼克讀書。他/她打算到西班牙的巴塞羅那進行交流計劃,然後返回慕尼克。他/她會在西班牙逗留超過90日,因此他/她需要在西班牙的簽證單位辦理西班牙的國家簽證。此外他/她需要聯絡在慕尼克的外事部,查詢究竟他/她在德國的居留權利會否受到交流計劃的影響。
C在漢堡讀書,打算到法國巴黎讀八個星期的夏季課程。他/她逗留不超過90日,因此他/她可以利用德國的國家簽證到法國巴黎。
D在德國史圖加特讀書,得到一個在意大利米蘭爲期6個星期的受薪的實習工作機會。D在意大利的居留日數不多於90天,打算接受這個工作機會。基於這個情況,不同國家的簽證政策對於短期逗留的工作權利都有不同。因此他/她需要向意大利相關單位查詢。